02、“房子问题”乃政府干预市场政策所创造
( b0 u, p& R0 \7 y+ v1 J
, x0 i% a8 N9 C U/ w# t! o/ |3 J于是,房子的问题就被政府干预市场的政策创造了出来。由于大量“小产权”房被相关行政部门宣判为“非法”,相当于供给存量1/3、可容纳一半以上城市人口的住房就被逐出市场,当然会出现住房难、房价贵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又提出通过盖保障房来解决问题。国务院已做出决定,在今后五年要盖3600万套保障房。如果要按每套60平方米计算,面积将达到22亿平方米,但只是“小产权房”(2007年)存量的1/3,并且如果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成本计算,就要新投入高达6.6万亿元的资金,,五年后才能完成。如果重新承认并保护“小产权房”的合法权利,这个庞大的保障房计划又有什么必要呢?
, W+ o# B1 E' M' C1 U* n
0 o' ~) R1 V) C- y3 A7 s更重要的是,由行政部门主导的保障房计划,并不能真正解决最穷的人,包括从农村到城市来的迁移工人,刚毕业的大学生等等的住房问题,而在我国现有政治结构下,只能带来更多的腐败。已有大量事实证明,所谓保障房不过是滥用公权力的行政部门官员的盛筵。案例不胜枚举。国家监察部甚至警告说,保障房领域已成为腐败沦陷区。尽管政府想作出努力杜绝这一领域的腐败,但几无可能。这是因为,在一个没有实质性约束的制度环境下,作为由凡人组成的行政部门是无法自我约束的。$ H, y$ y+ a& T% j' S) N( b5 h
9 I* i, c, \6 M- c E
问题是,既然“小产权”房能够提供充分的供给,为什么还要千辛万苦、冒着腐败导致的政治风险去盖保障房呢?进一步追问,当初在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是什么动机使得行政部门促使立法机关删去了规定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第四十一条呢?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是为了保护耕地。但这个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大多数“小产权”房,即有交易价值的房屋都是建设在接近城市或就在城市之中的农村宅基地上。只要增加楼层和面积,就既能解决农民自己的住房问题,又能提供更多房屋以供出售或出租。几乎不涉及耕地问题。
/ ]/ p' Y9 [% k4 y K7 x7 h4 r; U) a) ?8 h9 A$ }
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是,这一条款被删除是为了保证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让农村集体不再与之竞争,从而卖出更好的土地价格。在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直接出售自己土地的权利受到限制,行政部门就可以以城市建设用地的理由用低价强制性地从农民手里夺走土地,在另一方面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间获得巨额的土地财政收入。我们注意到,在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时,只是经过了人大常委会的表决。而人大常委会只有不超过170人的成员。就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来看,他们无一农村集体的代表,更多地是行政部门的官员。他们作出有利于行政部门的法律修改是合乎逻辑的。后来的“土地财政”运动如火如荼,到2010年该项收入竟高达2.9 万亿元,说明这一解释应与真相不远。8 b; ^. G, o9 j; F
2 J3 ]: `8 E! L% a' k$ A9 i' u5 Z如果果真是这一目的,这一法律修改就应被视作利益集团操纵立法和修法的恶劣案例。这说明,我国的立法机关和立法过程在名义上被用来作为行政部门的政策工具,而在实际上则是被行政部门作为设租寻租的手段,这不仅违反了政治公平的宪政原则,而且由于限制了房屋的供给,而成为高房价的真正的罪魁祸首。然而,行政部门很容易利用一般民众不太了解房价背后的经济机理的情形,把房价上涨说成是房地产开发商的道德问题。实际上,如果对《土地管理法》的不当修订如上述的解释的那样,应该说,在对行政部门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的时候,一个社会首先应该要求行政部门官员的血管里流淌道德的血液。
1 k# ]$ `. l: p! K ^; V
+ h0 P( n1 v5 L% k- Y在另一方面,“限购”政策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果。首先这就不是一种正常和健康的政策,只是通过直接干预减少需求,以影响价格。这种作法一点也没有改变对房地产需求的自然状态,而只是通过行政部门干预使价格信号显得较低,既欺骗社会,也欺骗自己。被限制的有货币支付能力的需求就会在别的什么地方爆发出来。更进一步,“限购”政策违反了我们社会更为珍视的平等原则,把中国公民划分为本地人和外地人。这种歧视不仅是观念上的,而且已经显现出实际影响了。在北京和上海工作的外地人突然发现他们的生存更为困难,为了能够买房和买车,他们要付出比本地人大得多的成本。
7 h) n3 s y. c' `* O7 v5 o. D0 F |: t/ Z* ?% f
03、计划经济的普遍逻辑:解决自己“创造”的问题
4 w; z" T+ Q6 g% a# W" F9 d5 S$ t: G F0 D
实际上,这种通过行政部门对市场的干预先“创造”出问题,再以此为理由,由行政部门去“解决”的模式,并不是什么新的东西,而是计划经济的普遍逻辑。在这种人造的经济制度中,计划当局制订的计划价格经常会低于产品的市场(影子)价格,从而导致供给短缺,这时行政部门又会因短缺而设立配给制度。比较显著的例子就是农产品。当计划当局将农产品价格压得很低时,农民没有种粮的积极性,供给就会短缺。农产品配给制度随之而生。这就是当时城市居民都熟悉的粮票和粮本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类似农产品的情形成千上万。所有这些“计划—短缺—配给”的情形都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扫而光,政府没有费什么力气,却赢得了“中国奇迹”的光荣。
) H [4 a/ V1 j4 t2 q2 \1 i3 p( @8 P& e
如果还固守计划经济的思路,行政部门创造的不仅是社会的问题,而且是自己的问题。首先是,“土地财政”所获得的收入并不能抵补它的成本,包括至少6.6 万亿元的保障房开支,低价夺地所引起的反抗及相应的“维稳费用”,巨额款项所引致的国土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腐败及官员获罪,恶性事件所带来的社会动荡,以及地方政府以致中央政府的政治合法性的损害甚至颠覆。+ E7 s" S% _% W! D% G* G" R
0 y9 H/ s5 X- |* U2 l! {' f
04、结论:解决我国房子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无为”( v: W0 P1 z% v
- T9 y' i" j1 K6 p
因此,解决我国房子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无为”。即取消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及其它领域的干预,禁止行政部门对各种产权的侵犯,停止保障房的建设,代之以对“小产权”房的产权的保护,对交易秩序的维护。行政部门需要做的,是对城市化过程中的市场失灵进行补救,包括对城市规划的组织,为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的融资,对市政公用事业自然垄断部分的监管,以及向少数租不起房的人发放租房券,等等。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真正得到了尊重和保护,房屋的供给会大幅度增加,房地产市场的综合价格会显著下降,行政部门不用为保障房的资金操心就能基本解决大多数人的住房问题,并且还避免了行政部门过度干预所带来的腐败以及受到惩罚的风险。
& X; O( \- X. m8 V, M7 v
" n: M6 {% W. M4 H/ ?0 T9 {, R真正摆脱了“解决自己制造的问题”怪圈的行政部门,就可以腾出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更重要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做出真正有益于民众和社会的政绩来。) `" n5 i \9 A1 g! f% Q9 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