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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加拿大华裔频换屋 遭国税局课税10万 上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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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乎者烨 发表于 2015-4-5 10: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来源: 世界日报  报税季节来临,一位华裔因频频换房而没有申报,结果遭税局罚款,尽管最后上诉成功,但有税务专家提醒,必须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
8 O# g" r* J2 q# B据悉,华裔杜先生在2009和2010年卖了两间房子,但这两年报税时没有申报,因为他认为这两年出售的两栋房子都属他的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从中所得属100%免税的资本增值。税局则认为,他的房屋买卖属生意运作,而从中所得应按生意收入来计算所得税。1 n& ?& O;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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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2009年之前,杜某一家三口一直是住在他于2005年购买的半独立屋。2006年7月他买了一间公寓楼花,2009年5月完工。杜家决定搬进公寓,而将半独立屋出租。2 [+ u4 {# {8 E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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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嫌公寓单位太小,杜某一家住进两个月后就挂牌出售,并于2009年10月出手,净赚11万多元。随后,他又在万锦市购买了一间独立屋。住进后,发觉虽然房子够大,但维护费用太高,愈来愈觉得难以承受,所以决定又要换房。这次卖房于2010年11月成交,净赚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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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根据网上信息于2012年初挑出杜某查税。税局查税部门认为,他这两年房屋买卖频繁,每次拥有产权时间不长,且买卖利润可观,是属于炒房,从中所得应按生意收入纳税。所以查税结果评估出税款两年共达10多万元(包括补税、罚款和利息),杜某不服上诉。* a* Z* }  P2 m; M

; l: O  d' ^  D! r6 Z% m换新地址 通知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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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上诉部根据六个因素,对杜某的上诉作了分析。这六因素包括:物业的性质或类型、业主占有时间的长短、类似的交易(或运作)的频率、对物业的加工或改进、导致出售物业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在购买时的动机和意向。+ T# `& U& [5 }$ X/ 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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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上诉部的结论是,杜某在2009和2010年出售的两处房产虽然拥有时间不长,但每次出售都有特殊原因,并不像在炒房,所以从中所得属于资本增值;同时由于该两物业均属他正常居住的住所,房屋买卖利润应属免税的资本增值。最后,税局撤销了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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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H, y: y+ ~有税务专家认为,为避免这样的麻烦,纳税人应注意的事项包括:换房不要太频繁,否则可能被定性为炒房,应按生意收入报税;万一有意料不到的事由要卖房,注意保留证据;一旦入住,将自己的地址改为新地址,特别是要通知税局% Q" p% {2 t8 @( G! Z6 K5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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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aclaus 发表于 2015-4-5 14: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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