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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务] 后知后觉的加拿大互联网金融比美国中国落后一大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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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游 发表于 2015-10-10 03: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51周报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如果说春江水暖鸭先知,那加拿大绝对算得上是只旱鸭子,因为和那些已经在这一领域折腾得轰轰烈烈风生水起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和中国来说,加拿大似乎有点太后知后觉了。
当然,地理位置和季节或许也是个因素,作为整体位于美国北部和美洲最北部的国家,寒冷是其一大特色,除了太平洋沿岸的温哥华以外,大多数地区似乎只有冬夏两季,春秋虽然美好,但在那里只是夏季的前哨和尾声,一不留神就悄没了踪影。当洛杉矶人正在沐浴加州海滩的阳光时,蒙特利尔人或许正面对着鹅毛大雪望着自己家门前的汽车发愁。

是否因为寒冷的气候造成了加拿大人精神的怠惰和行动的迟缓?这肯定不是主要因素,主要原因说起来也很简单,就是监管传统金融的法规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常言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边界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即此之谓。

当然这种不和谐的因素并非加拿大独有,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重镇英国美国和中国也有, 只是这些国家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或者对这种不和谐采取了更大的宽容或者是对其作出了更快的反应。而加拿大号称地大物博,人口稀少,常以世界和平的维护者自居,从来不去争当世界老大,故而在制度设计和执行层面更趋于保守与中庸。

前面所言互联金融所经常突破的监管边界,主要指的是权益众筹(equity crowd funding)这一资金募集活动,这在传统金融活动中是受到严格限制和监管的领域,而互联网平台因为其具有泛社区化的特性,天然具有众筹倾向。

私募与权益众筹

那么所谓的权益众筹,又究竟指的是什么?

简单来说金融市场就是资金或资本交易的市场,因为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可以通过在不同时间中的使用带来不同机会和利润,这是金融活动的本质所在。在金融市场中,资金的供给者及需求者,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共同决定资金使用价格如利率、收益率等,从而完成资金的交接,这则是金融交易得以成立的依据。

和一般商品不同,金融交易中资金的交接都是通过中介来完成的,在传统金融行业中,充当中介角色的主要是各种传统的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在行使其中介功能时都要受到相关的法律的约束,从而使得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这也是金融活动得以良性发展的基础。

金融业务主要分两类,一类是间接金融,其业务逻辑是中介机构在获得资金提供者的资金后,将其转贷给资金需求者,而存贷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介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存贷利差;另一类是直接金融,其方式为资金需求者直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资金供需双方通过中介机构建立直接的投资和融资关系,金融机构则不直接参与其债权债务关系,中介机构收入来源则主要依靠手续费和佣金。直接金融中介的主要代表有各种投资银行,各种证券和货币交易公司等等。

间接金融的投资客户主要面对普通大众,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无论个人还是公司都可以成为资金的提供者,一般来说由国家规定基准利率,投资人的风险较小,利润较低,风险主要落于金融中介一方。直接金融的投资客户需要直接面对资金需求者,投资风险主要落在投资客户身上,国家不规定基准利率,但对交易活动中的中介机构和交易主体都相较间接金融活动有着更为严格的监管。

直接金融又分可为分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的集资对象是普通大众,私募只针对特定群体的个人和机构集资。两者各有其相应的监管法律,一般都可称之为众筹。常规的众筹指的是一般的慈善募捐活动, 或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权益证券(equity securities)的资金募集活动。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采用的众筹模式一般称为权益众筹,通常是将传统金融活动中适用于私募的募集手段应用于普通民众,这就是媒体常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擅入的传统金融监管法律的灰色地带。

互联网金融的破冰之旅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交易平台作为金融活动的中介,由于一般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普适性,简单性,快捷性和大数据等特征,从而也使其拥有了一些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优点。

(一)以网络平台取代传统金融中介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活动完全发生在网上,免除了传统金融中介需要建立服务网点的周折和费用。客户只要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完成所有交易审批程序。其征信手段完全取决于网上信用记录,并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决定贷款的利率。客户完全掌握申请程序的进程,不受时间地点限制, 不需要经历在使用传统金融手段时所必需经历的繁琐过程和由此带来的挫折感。

(二)变间接金融为直接金融

传统金融的贷款融资手段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来完成,商业银行以较低的利率吸收客户存款, 再以较高的利率贷款给需要贷款的公司或个人。贷款提供者和贷款申请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互联网金融则是通过互联网让资金的供需双方直接发生交易关系,因此在金融手段上变传统金融的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

(三)变私募为权益众筹

在传统金融行业中,个人或机构对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属于私募领域,由于其投资风险性和非透明性的缘故,相关法律对投资人的资质有特定的要求,限定其必须是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是有足够财富保证的个人。互联网金融则突破了传统金融活动中对私募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和限制,让针对普通民众的个人对个人小微贷款和投资成为可能。

(四)弥补传统金融业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并非是要完全取代传统金融业,而是对传统金融业的重要补充。传统金融

业由于其对成本和风险的考虑,一般不涉足小微资金的贷款业务。而互联网金融让许多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梦想成真。 info.51.ca 无忧资讯

为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监管的框架,促使其良性发展,不同国家都根据其各自的实际需要积极谋划新的监管律法。

加拿大已经开始规管联网金融

加拿大的金融体制与美国有所不同,美国的金融活动主要由联邦机构和法规监管,加拿大则没有联邦一级的金融法规与机构,金融监管主要落实在省一级。虽然各省立法有所不同,但在监管精神上是一致的。总的说来,加拿大对于涉足传统金融法规灰色地带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有着更为严格的监管手段。

实际上加拿大人的经济嗅觉并不迟钝,早在2009年,就有了第一家网贷公司,由于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它最终演变成一种传统金融的投资代理。然而虽说有严厉的监管,毕竟玉门最终挡不住春风,客户对互联网金融的需求是无法抵挡的。在受到邻居美国2014年互联网金融井喷式发展的刺激之后,从2014底开始,短短半年之内,多家互联网网贷公司在加拿大东西两岸陆续落地开花。

首先是位于温哥华的Grouplend和LendingFirst,其次是位于多伦多的Borrowell和FundThrough,再者是位于纽约但把网贷业务延伸到加拿大的美国网贷业务平台OnDeck,相继登上加拿大的互联网金融舞台。

面对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局面,2015年5月,包括BC省在内的加拿大六省批准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法规。这个法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众筹活动进行豁免,允许创业公司每年从公众募集500,000加币,单次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0加元,个人单次投资金额不超过1500加元。

至此,堪称一向行事谨慎的加拿大终于敞开怀抱迎接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来之不速的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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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58 发表于 2015-10-22 19: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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